構成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客體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體要件指的是介紹賄賂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相對應的職務的廉潔性。
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包括一般主體,即輔助賄賂的行為人。客觀要件主要指有輔助賄賂的行為人所表現的行為。其行為即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穿針引線,幫雙方傳遞消息使行賄人和受賄人實施溝通,撮合行賄人和受賄人促使雙方相識相通,為使行賄和受賄得以實現甚至幫忙傳遞賄賂物件,幫助雙方行賄受賄完成的行為。主觀要件主要是指行為人的主觀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所介紹、撮合的是行賄和受賄行為,明明知道行賄與受賄行為是不當的,是違反法律的,依然輔助行賄和受賄的成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9年9月16日所發布實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對介紹行賄罪的相關規定
介紹賄賂罪達到以下的情節時,應立案:
第一,按介紹的行賄方分為兩類:
1、介紹的行賄方是個人,受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時,行賄數額在兩萬元以上的;
2、介紹的行賄方是單位,受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時,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行賄數額不滿第一條的情形的,但是具有下列情節中的其中一條的:
1、介紹的行賄行為使行賄方獲得了不合法的利益的;
2、介紹賄賂的次數達到3次以上及介紹的行賄方達到3個以上的;
3、將行賄方介紹給國家的黨政領導人員、司法的工作人員及相關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賄賂的;
4、介紹賄賂行為給國家的利益或者社會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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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最新司法解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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