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貪污受賄緩刑規定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二、2020年貪污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由此可見,刑法當中目前關于貪污受賄的緩刑判決結果考慮的因素是非常的多的。除了一方面要結合刑法本身規定的緩刑的適用條件之外,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數額情節,貪污款項的具體性質等都要綜合性質的進行考慮。比如說貪污的數額雖然小,但是該筆款項是用來救災,扶貧的,這都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一般不會判決緩刑。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界限
貪污罪能判緩刑嗎
貪污罪最新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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