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犯罪行為當中只要當事人被認定為了犯罪情節惡劣的話,那么情節惡劣的四個字眼就代表著當事人幾乎是沒有爭取從輕判決的可能性了,同時也說明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給受害者和社會帶來的影響程度是區別于普通犯罪的。就類似于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帶來的后果就能夠引起很多人的共鳴。
一、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指的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三、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三)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可見,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主要是指被打者已經出現了自殺,被打的精神失常,而且在毆打的過程當中,尋釁滋事罪的這些人員是持兇器毆打的,毆打社會生活當中的弱勢群體,類似于未成年人,孕婦和老年人等這些的都屬于情節比較惡劣的,尋釁滋事已經情節比較惡劣的量刑在五年左右。
尋釁滋事罪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2020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父親去世了債務怎么辦
2021-01-21連帶責任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如何計算
2021-01-06當場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備案
2021-01-12父母離異后誰是監護人
2020-11-20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會坐牢嗎
2020-12-17在商場受傷了十級傷殘怎么辦
2021-02-08回購房要點有哪些
2020-12-26酒駕判緩刑會解除勞動關系嗎
2021-01-22單位能否單方調動員工崗位
2021-01-30車禍主責保險賠多少錢
2021-01-06車子被撞對方全責,保險公司不賠應該怎么辦
2020-12-02案例之證照逾期保險不保
2021-01-10被保險人的義務
2021-01-29投保欠費的理賠
2020-11-30投資連接險: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
2021-02-15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間
2021-03-08在拆遷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有什么要求
2021-02-15哪些人不享受動遷安置
2021-03-11“一書四方案”到底是哪一書哪四方案
2021-03-02拆遷安置房可以改名嗎如何改
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