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人供出行賄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行賄和受賄取證困難,如果受賄人供出行賄人,受賄人不能證明行賄的事實,應當認定為行賄不存在,如果行賄人拒不承認,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可以依法定罪,刑法規定只有被告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確定罪行。
行賄罪和受賄罪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兩者稱之為對合犯,即有行賄一般就有受賄。在實踐中,由于行賄和受賄都是秘密進行的,所以取證很困難,因而有時候會有紀委的介入。
如果在庭審時行賄人聲稱自己行賄,但受賄人堅決否認,一般要通過其他證據來判斷是否受賄,
比如行賄的物品、財產、時間、地點,受賄人有沒有相反的證據或者否決的證據,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證據印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能定無罪根據這就要舉證了!行賄人不能證明行賄的事實,那行賄就不存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雖然實際上并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到利益,但是已經做出了允諾,是可以構成受賄罪的。
但是因為沒有做出其他違法行為,在審判時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的。對于認定犯罪嫌疑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定。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依法定罪處罰。相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證據支持的,不能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綜上所述,受賄人供出行賄人,應當有其他證據,包括行賄物品,時間,地點等證據,否則不能認定有罪,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只是收受賄賂,沒有實施違法行為,可以從輕處罰。
2020最新個人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和表現形式
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我國將如何判罰?
受賄罪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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