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斗毆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犯罪行為。當事人為報復他人、爭勇斗狠或某種其他不正當的目的,糾結多人在一些公共場所,例如商場,市場,公園,等地點相互毆斗,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給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生活帶來極為惡劣的影響。下面小編就帶著大家了解一下一般斗毆的構成條件。
一般斗毆構成條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凡是年滿16周歲,并且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參與聚眾斗毆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16歲的年紀大多數人正處于高中階段,年輕人年輕氣盛,遇到問題,容易沖動,家長老師應該及時給予正確的引導,以免釀成大禍。
聚眾斗毆罪辯護詞
聚眾斗毆主犯能保釋嗎?保釋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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