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可以說是一個事件,也會整理出一些時間,地點,人物之類的。也會有滋事的頭頭,所以當打架滋事被抓后,每個人所要承擔的任務會因為在打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判定不同的罪責。打架責任劃分法律規定了些什么呢,他會針對不同的任務判定怎樣的輕重呢?
對于治安糾紛、刑事糾紛的打架責任劃分并不怎么重要,而是被害人受傷后驗傷鑒定極為重要;而對于被害者是六十周歲以上老人輕微傷治安糾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另外打人者要賠償相關的醫療、護理、交通等費用。
如果只有造成一般人被害者輕傷二級以上的刑事犯罪的,那么就會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后,交由檢察院逮捕并予以公訴,判刑標準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另外在刑事訴訟中,可以附加民事訴訟,要求打人者要賠償相關的醫療、護理、交通等費用。
般情況下,先動手打人存在重大過錯,對方被迫還擊,免于自己受傷害屬于正當防衛,B還擊一下制服了A,沒有進行進一步的打擊,這屬于正當防衛。但具體情況,也得具體對待,A是老人,屬于弱勢群體,B如果知道對方是老人或應當知道對方是老人,還擊過重,也會構成防衛過當,B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輕傷以上,也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你們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公安機關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不管什么原因造成對方傷害都是過錯,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打架定責,不以誰先動手為量刑標準,如果你是受害方,對方最多是被治安拘留教育, 對方的罪名是擾亂社會安全, 如果 打架要看情節,嚴重的可以是尋釁滋事……回到起點,如果你主動挑釁,辱罵或者主動動手, 對方還擊, 如果導致你受傷,報警后對方要對你賠償,傷情鑒定出來,輕微傷拘留,輕傷判故意傷害罪。
起事者在一般情況來說因該承擔更多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也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所以就告誡大家如果用談判就能好好解決的事,就不要滋事。畢竟滋事對于很多中解決辦法來說都是下下策。
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幾年
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界定
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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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正式批捕就一定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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