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九》當中對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修改,而之后最高法和最高檢也對貪污賄賂犯罪制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其中就受賄罪的犯罪情節做出了詳細規定,那么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現在包括了哪些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現在包括了哪些
受賄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在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對受賄罪的犯罪情節、數額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要是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但卻具有規定的情節,此時也是可以認定構成受賄罪的。至于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此時要求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才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斡旋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有哪些不同點?
2020年受賄罪量刑標準和立案標準
江蘇省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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