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數額較大的話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那具體來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客體是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客體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四要件,缺一不可: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3)為他人謀取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數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額較大。接受了數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
特殊主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重點在于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
(1)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限;
②利用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③利用、憑借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于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后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系,諸如朋友關系、親屬關系,則不屬于職務之便的范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2)索取或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本罪成立。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并罰,應以一罪論處。
(3)為他人謀取利益
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于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
(4)數額較大
數額在5000元以上。
2、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就要確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包括:
(1)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2)“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而一旦認定構成此罪,則往往是對罪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數額巨大的話,那么將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受賄罪定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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