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就受賄犯罪而言,此時受賄的主體不同,自然會被區分為不同的犯罪。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受賄行為的,達到一定標準之后成立的是受賄罪。但格外還有個單位受賄罪,那么應該如何確定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確定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根據主體的不同,把受賄犯罪分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那么單位受賄罪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具有特殊的主體。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只有特定的單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主體都是國有單位,而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一般社會團體等都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這是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由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性質和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體制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這些單位違背自己的職責,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帳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續費,并利用國家給予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會嚴重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并使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受到嚴重侵犯,敗壞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聲譽,并會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單位受賄的行為條件
單位受賄罪與另外兩個受賄罪在法定行為條件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具有其特殊性。單位受賄罪沒有將索取與非法收受區別開來,這一點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一致的,但受賄罪是嚴格區分索取與非法收受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需要具備其他條件即可構成犯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并且從重處罰。
理由是索賄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相對于收受賄賂而言)。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還需“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單位受賄罪在立法中沒有將索取行為與非法收受行為區別開來,把這兩種行為看成是并列的,不分其性質與主觀惡性,相比之下,單位受賄罪的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行為要比受賄罪簡單一些,一般都是直接的索取或者收受。
法律中規定屬于特殊主體,雖然只有單位可以構成此罪,但這里的單位也是有要求的,即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另外對此罪的處罰也與對受賄罪的處罰不同,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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