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起訴
依照我國刑法第133條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涉對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經濟損失,以侵權責任法生效日劃分,處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并且對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就沒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受害方如果遇到如前這種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賠案件,應考慮通過以下手段獲取盡可能多的經濟賠償:
1、按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民事賠償調解,以調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賠償,用諒解和緩刑提升賠償額;
2、處理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發生的案件,在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全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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