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察院查處的受賄案件中,很多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利用其影響力實施的受賄活動。這種受賄方式在刑法上叫利用影響力受賄,金額較大的話同樣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主犯和從犯的認定非常重要,那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如何認定?
根據(jù)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的并不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受賄犯罪的近親屬、關系密切人,而是在沒有證據(jù)表明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近親屬、關系密切人利用其職務行為或者地位、影響力進行受賄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近親屬、關系密切人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388條之一)
(一)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較重情節(jié)”,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數(shù)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綜上所述,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親人利用其在官場的影響力,大肆斂財,這種受賄方式在很多受賄案件中都存在。通常來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其明知道親人存在接受財物的行為,而不制止的,則視同共犯處理。法院對該類案件的量刑是根據(jù)涉案金額來的,最高可以判處當事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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