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人身自由權的含義是什么?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二、人身自由權具體包括
1、通信自由權: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權: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p>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權: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三、人身自由權受損害的民事責任
對于侵害自由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侵害自由權的民事責任承擔可以比照《民法通則》第 120 的規定適用,即按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的救濟方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 106 條第 2 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中的“侵害人身”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在內。這一法條是侵害自由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法律依據。
侵害自由權的民事責任以非財產性責任為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形式。如果侵權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還可以適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執行職務侵害他人自由權的,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中關于人身自由侵權賠償的規定。
盡管我們享有人身自由權,但是所謂的自由也不是無限制的,我們所擁有的人身自由權也依然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相關的活動。況且,大家知道在違反國家基本法律制度的情況下,人身自由權就可以依法被限制。當人身自由權受到他人侵犯了的話,哪怕就是國家有關單位侵犯到了自己的人身自由,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
民法總則委托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么
民法總則中的近親屬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權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沒衛生許可證怎么處罰
2020-12-02侵害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方法怎么規定的
2021-03-01支票保證與支票付款保證的不同之處
2021-01-17婚前財產協議要怎么樣簽訂
2021-01-11離婚可以要求對方不泄露隱私嗎
2021-02-02離婚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2021-01-17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前提有什么
2020-12-12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要遵守競業限制
2021-03-10試用辭退給補償嗎
2020-12-15保險合同的概念是怎么樣的
2021-01-05巨額保單引出特大騙保案
2021-01-24同一被保險人兩車互撞應如何處理
2021-03-04購買車險時可能有什么陷阱
2020-11-12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可以起訴嗎
2020-11-27保險中的多買與少買的含義
2021-02-03投保人投保后須知及注意事項
2021-01-06為什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確權
2021-03-10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2021-02-16轉讓土地使用手續審批程序是什么
2020-12-10棚戶區改造是指危房、舊房改造,拆遷補償有什么不一樣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