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騙失主買回被盜贓車
2013年11月,劉某在鎮江市某學校附近盜竊一輛卡車(價值117500元),欲銷贓卻一直未找到買主。數日后,劉某聽說朋友之兄任某丟失一輛卡車,且根據所描述的汽車特征和丟車地點,劉某知道就是自己所盜竊的那輛卡車。劉某考慮到卡車難以銷贓,且害怕事情敗露,便假意對任某說自己“道”上有一些朋友,可以幫他打聽一下卡車的下落。幾天后劉某告訴任某說卡車已找到,但需要支付一些費用才能拿回來。任某信以為真,先后交給劉某36000元錢,后劉某告訴任某卡車藏匿的地點,任某取回了該卡車。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劉某的兩個行為分別構成盜竊罪和詐騙罪,且不具有牽連關系,應當數罪并罰。
(一)劉某向失主騙錢的行為不屬于銷贓行為。顧名思義,銷贓就是銷售非法所得的贓物以獲取錢財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后續行為。本案中,劉某在盜竊卡車后,主觀上雖然有過銷贓的故意,但因找不到買主而未能得逞,在知道任某就是卡車失主的情況下,不可能再向任某銷售該車,而是抓住任某急于找車的心理,將銷贓的故意轉化為以幫其找車為由進行詐騙的故意;客觀上,失主任某既不知其卡車為劉某所盜,也并非是向劉某出錢購買該車,而是聽信劉某的話為找回自己的卡車而支付一定費用。因此劉某所實施的后一行為是完全獨立的詐騙行為,并非盜竊之后續的銷贓行為。
(二)劉某不符合牽連犯的特征。根據通說,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其特征有三:(1)有數個犯罪行為;(2)構成了數個不同種罪;(3)所構成的數個犯罪之間有牽連關系。本案中,劉某實施了盜竊卡車和詐騙錢財的兩個行為,分別符合兩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了盜竊罪和詐騙罪,但這兩罪之間并不存在牽連關系。刑法中的牽連關系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實施犯罪的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二是實施犯罪的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劉某盜竊卡車的目的是使自己擁有該車或者通過銷贓以獲得錢財,并非是想以此再去騙取失主任某的錢財;而以幫忙找車為由騙取失主任某的錢財也是劉某盜竊行為完成后又單獨實施的行為,并非是由于盜竊卡車所造成的結果。無論是把盜竊卡車的行為視作騙取錢財的方法(手段)行為,還是把騙取錢財的行為視作盜竊卡車的結果行為,都是不恰當的。因此,劉某所實施的盜竊和詐騙兩罪之間并不具有牽連關系,不能以牽連犯論處。
(三)兩個行為具有相對獨立的社會危害性。雖然兩個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劉某的財產所有權,但其產生的社會危害性卻是彼此獨立的。表現在:一是具體的犯罪目的不同,前者針對的是任某價值較大的卡車,后者針對的是任某的部分金錢,且這兩個先后產生的目的是完全獨立的,不具有任何關聯性;二是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秘密竊取,后者是虛構事實進行騙取,兩者對原有正常合法的財產秩序實施了不同形式的破壞;三是造成的結果不同,前者使失主任某失去了對卡車的占有和控制,后者則使其失去了部分金錢的所有權。雖然劉某在實施詐騙行為的同時將卡車“歸還”了失主任某,使得任某最終損失的只是3600元的金錢,但這是劉某在其盜竊行為已完全既遂卻難以銷贓的情況下,轉而將對卡車的占有和控制權作為了實施后一犯罪行為的條件,兩者應當區別看待。任某的卡車失而復得,只能作為對劉某盜竊罪量刑的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當行為人欺騙失主買回被盜贓車時,那么他就構成了盜竊罪和詐騙罪,這時就應該數罪并罰,向社會表明法律不允許這般惡劣的行為發生。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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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成生律師,男,漢族,中共黨員,執業證號12205200210566592。2002年——2016年執業于96101部隊法律顧問處,處理過大量涉軍維權案件,現為通化市昱誠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對預防糾紛發生、減少當事人訴累,有獨到經驗。 當前業務強項:擔任政府機關法律顧問,商事合同審查與訴訟,有處理應急突發問題、歷史遺留疑難問題的豐富經驗。經常處理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拆遷承包糾紛、工亡討薪糾紛等常見案件。 電話:13943571065 人生格言——“人生目標是應該通過堅守信念,而不是屈服來實現的。在追求人生目標的道路上,我從未放棄!盡管這條路注定會走得很艱難,很孤單,但是上天不會辜負每個人的勤奮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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