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修改機構是哪個?
根據《憲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發展,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刪除、增加或變更憲法內容的行為。
我國憲法修改要經過的程序:
(一)提案
提案啟動憲法修改程序,標志著憲法修改的開始。提案由憲法規定的提案主體提出。我國憲法規定的擁有提案權的主體有兩個: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黨、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不得提出修憲動議,進行憲法修改。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體的修憲計劃,只是表明憲法內容應該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
(二)審定
審定是指有權機關審查修憲提案的內容,對是否修改作出決定。如果否決修憲提案,則憲法修改程序不能繼續進行。理論上看,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國的憲法修改程序也沒有規定此程序。
(三)起草
憲法修改提案通過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國家機關對修憲提案所涉內容進行具體的擬定。這一過程明確憲法條文如何修改。在實踐中要注意貫徹公開、民主的原則,聽取社會各階層的意見,使草案獲得廣泛的民眾支持。
(四)議決
對于起草完畢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機關或全民進行表決,由其決定是否通過該草案,使其成為憲法修正案。各國憲法對議決都規定了比一般法律議決較嚴格的程序,我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改草案的通過必須經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五)公布
公布是修改憲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經程序。未經公布的憲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機關通過法定方式使其為公眾知曉。
由此可知,對我國憲法有修改權利的機構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機構是沒有權限的。憲法的修改是為了它能夠與社會現狀符合能更貼切。另外,在憲法貫徹實施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一些疑惑、誤會,這就需要有人來解釋,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利和義務,除此之外還有提案權。
國外修改憲法對世界可能有哪些影響?
修改憲法內容是主要有哪些?
全國兩會憲法修改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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