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毆打他人后臨時起意索要錢財構成尋釁滋事還是搶劫
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兩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將被害人劫持到校外,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征,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案情分析如下所述:
2009年12月31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同案犯葉某(另案處理)騎車將被害人付某從某縣某學校路口處帶至某工業園區旁的一條小路上。隨后,被告人張某采用搜身、翻衣袋的方式從被害人付某處搜得現金120元和一只諾*亞8800型手機。在遭到被害人付某拒絕不給時,被告人張某與葉某對被害人付某進行了毆打。葉某在歸還給被害人付某10元錢供其坐車后,與被告人張某駕車逃離現場。
2010年1月2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葉某和綽號叫“外國”的男子來到某縣某中學想從該校學生處敲點錢用。當他們看到該校學生陳某后便喊住陳某,并對陳某實施毆打行為。隨后,被告人張某等人將被害人陳某帶到該校圍墻外的一個土坑處,在對被害人陳某罰跪后,逼迫被害人陳某交出了身上的339元錢。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張某主動到某縣公安機關投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張某等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使用的是輕微暴力,沒有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情,且索要的數額是學生隨身攜帶的少量錢財,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應以搶劫罪認定。
二、尋釁滋事和搶劫有什么區別
搶劫罪是行為人以非法所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肆意挑釁,隨意騷擾,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強拿硬要”的尋釁滋事案件在定性上確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搶劫罪極易混淆,兩者在主客觀方面存在某種相似性,如行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脅迫等方法,在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等,但兩罪仍有本質區別。要區分清楚“強拿硬要”是屬于尋釁滋事還是搶劫,應當按照兩罪的構成要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把握行為的特征,準確界定兩罪的界限。主要區別是:
1、兩者主觀故意、犯罪目的不同。尋釁滋事“強拿硬要”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尋求刺激、蓄意生事、挑釁社會,“強拿硬要”行為是尋釁滋事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風,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為尋釁公共秩序的一種手段而已。搶劫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脅來占有財物,因此,占有財物才是其主要的、終極的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脅則被作為一種手段。
2、兩者的犯罪客體、犯罪地點不同。尋釁滋事“強拿硬要”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公共秩序,其犯罪地點多發生在公共場所,行為表現為公然藐視法紀,向社會挑戰,在公共場所以強制方法隨意拿要他人的財物;搶劫所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和公私財產權,其犯罪地點多發生在偏僻處所。搶劫的行為人在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時,一般顧忌被害人周圍的人員,其不希望其搶劫行為被他人所見。而尋釁滋事的行為人不去顧忌被害人周圍的人員,他們看見與否均不影響其“強拿硬要”行為的實施。
3、兩者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有所不同。①占有財物的暴力強弱程度不同。尋釁滋事“強拿硬要”,一般只用輕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一般沒有實施搶劫行為所要求的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方法和以立即實施暴力為內容的脅迫方法以及與暴力方法強度相當的其他方法來索取財物,被害人還是可以反抗或求救,不會有致人重傷或死亡危險;而搶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脅較大,通常會使用兇器,使得被害人一般無法反抗,反抗則有重傷或死亡的危險。②占有財物的目標數額不同,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搶劫中“強拿硬要”則以最大限度地獲取財物為目的。
從本案的情形來看,主觀方面,被告人張某伙同同案犯葉某強索財物共二次,從被告人選擇作案地點、選擇作案對象等,反映張某等人并非無事生非,其主觀目的均是為了劫取財物,而非為了教訓被害人來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客觀方面,被告人張某二次強索財物,均是伙同他人共同實施,均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其中第二次還實施了罰跪,情節惡劣。本案由于8800型手機未作鑒定,搶劫金額不能認定,兩次搶劫金額僅能認定為459元,但是搶劫金額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起意索要錢財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縱觀全案,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兩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將被害人劫持到校外,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征,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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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丁旭峰律師,河南駐馬店人,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常州律師協會會員,江蘇鼎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黨員,畢業于鄭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擁有本科法律文憑和法學碩士學位文憑,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有著二十余年的豐富法學教學經驗和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管理、合同關系、家庭婚姻、知識產權、民間借貸等有獨特的見解和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業務領域: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人身損害、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辯護。聯系電話:15961442562;QQ:649205185;微信:15961442562;郵箱:649205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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