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什么
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具體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憲法》的第37條、38條、39條規定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第40條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二、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三、修改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于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后起草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經四部,均以相應的年號作為區別。一般默認的憲法為最新版本,即八二憲法的2018年修正版。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并且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卻為憲法的訂立奠定了基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在我國憲法中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古至今,人們對于自由的向往從未停止過,自由一直是人們所追求的。我國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憲法規定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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