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幾次
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制作調解記錄。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六條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要是當事人不希望通過訴訟來解決交通事故糾紛,在有需要進行調解的時候,最好是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全權處理事故。對于交通事故調解遲遲沒有結果或是面對交通事故調解的時候擔心自己會吃虧,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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