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確定財產損失是民警的義務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實際上可以看到現實交通事故處理當中公安機關雖然可以根據交通條例確定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但是對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無論是哪一方還是國家的損失卻不歸屬于公安機關管理,而如果發現自己的財物受損的建議及時咨詢相關專業律師索要賠償,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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