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扎車胎乘機盜竊構成何罪
(一)首先這種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竊取是在暗中進行沒有被發現。如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秘密盜取財物的,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當然也屬于秘密竊取。(2)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秘密竊取。(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于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也為秘密竊取。秘密竊取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撬鎖破門、墻上打洞或跳窗人室盜竊;有的是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于秘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秘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所謂數額較大,是根據最高人法院的有關《解釋》規定,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即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根據本條規定,構成盜竊犯罪要以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次數達到多次,否則就不構成犯罪。
(二)其次,也可以認為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在高速公路路面上放置鋼釘專門扎破來往車輛輪胎這種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行為的后果沒有辦法準確預測,具有不確定性。同時,因為高速公路上車速快、車流量大,這種行為隨時可能危及受害車輛及受害車輛以外的其他多數車輛,使其發生追尾或車毀人亡等不確定性的嚴重后果。因此,這種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綜上,在高速公路上扎輪胎趁機盜竊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高速公路上扎破輪胎趁機盜竊超出了一般盜竊范圍,對社會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應該被處以嚴重的刑罰加以懲戒,綜合兩種罪名的輕重程度,一般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進行判罰。一旦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首先應該安全將車輛停靠,以免造成更大的人身傷害,然后鎖好車門聯系交通部門等待處理。如果對這個問題還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地方,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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