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列車上受傷其隨身財物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旅客在列車上受傷,將受傷旅客移交就近車站處理的同時,也應將旅客隨身攜帶品進行登記,將登記的清單一同移交該車站。
相關法律可參考:
《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 列車上發生旅客人身傷害事故,應當將受傷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車站(在區間停車處理時為就近車站)處理,車站不得拒絕受理。列車向車站辦理移交手續時,編制客運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存查,一份辦理站、車交接),連同車票、旅客隨身攜帶品清單、證據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傷害事故系因斗毆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車乘警應在客運記錄上簽字。
第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來不及編寫記錄的,列車長必須指派專人下車與車站辦理交接,并必須在三日以內向事故處理站補交有關材料。
當次列車因故未能將受傷旅客及有關材料及時移交,旅客在法定時限內向鐵路運輸企業索賠且能夠證明傷害是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發生列車應本著方便旅客的原則,移交旅客就醫所在地車站或旅客發、到站處理,被移交站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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