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改法制法治有什么區別?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是一種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
法律和法治不是同一個概念。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于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治,是指一個法律信念,在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不單只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
3.法制,又稱為以法而治 ,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法制和法治 不是同一個概念,與法治相比,法制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義,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臺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
4.法制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并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
5.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于法律對政府權權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分,對于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某些政府官員常常會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法制。
6.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結果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法制,是從大概改革開放以后被提出的,可以說是從八十年代之后開始大量制定法律的活動的,直到十八大之前,中國的法制體系可以說是基本成型了。
之前官方的依法治國更傾向于法制的概念,現在依法治國才是真正的法治的概念,也就是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廣泛適用法律,把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一種基本和主要形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治制和法治的區別還是非常大的,而對于憲法把法制改成法治就證明我國對于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就更加的嚴謹,對于違法的人員處罰就更加的嚴格,所以,在憲法越來越完善的時候,就說明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更加的受到了保障,從而我們也離不開憲法。
憲法原則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憲法修改的部分內容的建議有哪些意義?
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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