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憲法都有哪些內容
第三十二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三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第三十四條 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
第三十五條 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后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十六條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后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第三十七條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十八條 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
第三十九條 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第四十條 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一條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第四十二條 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第四十三條 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四十四條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第四十五條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條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八條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十九條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五十條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我國的憲法需要根據相關的社會發展和人民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我國在對這類憲法的修改時,就對相關的人文、社會發展方向、基本法制等方面進行相應的修改,保障了我國的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能夠更好的進行,促進我國的社會發展。
修改憲法內容是主要有哪些?
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憲法修改的部分內容的建議有哪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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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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