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的追訴標準是什么
敲詐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二年內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量刑情節
“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二千元;
“數額巨大”的起點為三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三十萬。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 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致使被害人陷入恐懼進而處分公私財物。從中可以看出敲詐勒索的實質就是行為人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迫使被害人就范,并獲取財物的行為。
其關鍵因素有三: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采取了威脅或要挾的方法;
(3)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與搶劫罪的威脅是不一樣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另外,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
在我國關于敲詐勒索罪有死刑嗎?
敲詐勒索罪可以叛緩刑嗎?
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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