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征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與同一法律體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憲法有如下三個特征:
1.憲法的內容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憲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1)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或立法基礎。
(2)普通法律與憲法不相抵觸的原則。如果普通法律的規定、原則、精神同憲法的規定、原則、精神相抵觸,那么普通法律應該被撤銷、改變或宣布無效。
(3)一切憲法主體都必須以憲法為最根本的活動準則。
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復雜。
(1)憲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我國的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憲法的修改與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體和通過程序上不一樣。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除了這兩個特定的主體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有效的修憲議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明確宣布,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三)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憲法與民主密不可分,民主事實的普遍化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而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我國憲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和國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作為人民國家的總章程,憲法是立國安邦、強國發展、長治久安的總綱領。它記載了近代以來中華民族為實現偉大復興而奮斗的光輝歷史,宣示了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和改革取得的偉大成就,闡述了國家的核心價值、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宣告了國家的基本路線、大政方針和奮斗目標,確立了國家的制度體系和權力架構,規定了人民與國家、中央與地方、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等重大關系,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引領性和宣示性。同時,作為國法體系的根本法,憲法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礎和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明顯的法律性特征。此次憲法修改完善了憲法實施和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強化了我國憲法的法律屬性。總章程與根本法相結合,政治性與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與規范性相統一,是我國憲法的一個顯著特點。
憲法不僅具有以上三個基本特征,同時憲法還具有科學性與民主性,政治性與法律性,與時俱進也是憲法的一個特征。我國憲法還具有包容性,在社會實踐中,吸收他國精華部分,為我國所用,所以憲法還具有世界性。憲法的眾多的特征使得它能夠歷久彌新。
憲法修改的部分內容的建議有哪些意義?
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憲法原則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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