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修訂憲法的方式有哪些?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改,以新憲法取代舊憲法。如1946年日本憲法、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和新中國前三部憲法的修改等,都屬于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主要是從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憲法基礎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內容上不排除保留原來的一些條款,甚至大部分條款,在結構上一般也維持原有結構不變。然而,由于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或者是在國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問題發生變化的條件下才予采用,因此,這種修改憲法的方式在正常狀態中運用得很少,一般是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發生非正常性的嚴重沖突的情況下運用,如立憲或修憲的指導思想錯誤、憲法的基本制度與社會現實發生尖銳矛盾等等。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對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干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的修改方式。我國現行憲法頒布以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憲法的修改即屬于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便于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能夠及時反映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變化,而且又能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性。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部分修改優于全面修改。決定憲法是全面修改還是部分修改的關鍵在于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沖突程度。部分修改憲法的起因則是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發生的正常沖突。部分修改的具體方法包括修改條文、增補條文和刪除條文等等。
3、無形修改。無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沒有對憲法條文內容進行修改,但在實際上卻變更了其涵義的修改方式。具體說來就是,既不由正式修憲機關主持、通過,也不依照法定程序,而是采用其他方法變更憲法的內容,但作用與正式憲法修改相似的活動。如在我國,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前,1982年憲法關于“計劃經濟”的規定等等。然而,從樹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這種憲法的無形修改應予避免。
二、我國憲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樣的?
(一)憲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憲法修改的提出標志著整個憲法修改的開始。在我國《憲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修憲案由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逼渌魏螄覚C關無權提出。但是根據歷年來修改憲法的習慣上來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討論后根據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憲建議稿,依據《憲法》第64條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修憲草案,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二)憲法修正草案的審定和表決
審定是指有權機關審查修憲提案的內容,并對是否修改作出決定。如果否決修憲提案,則憲法修改程序不能繼續進行。事實上,我國憲法對此程序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歷次修憲的慣例上來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憲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全體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如“1988年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據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議案表決辦法,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票通過的;1993年和1999年全國人大會議上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也按此進行的?!?/p>
(三)憲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國憲法修改的最后一個程序,憲法修正案只有經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憲法修正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代表通過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公告,公布施行。
我國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會規范著公民的各項行為,同時也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如果任何的企業和公民做出違法行為都將會受到處罰,那么我國的憲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會根據社會的發展以及變化而進行修改,憲法也只有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意才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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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修改憲法對世界可能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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