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義上的扒竊行為認定
扒竊是一種對社會危害很大的犯罪行為,因為它經常是團伙作案,而且發生在公共場所,扒竊對象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根治的難度很大?!?a href='http://www.7756740.cn/xingfa/5.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行為直接規定入罪,有利于進一步加大對扒竊行為的打擊力度,遏制扒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財產安全。
從社會危害性上講,與普通的盜竊行為相比,扒竊行為不僅具有剝奪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特征,還呈現出慣竊、結伙扒竊、使用專業工具甚至兇器進行輔助等特點,不僅如此,扒竊行為還具有轉化為搶奪、搶劫、殺人等惡性犯罪的抽象危險性。因此,立足于扒竊行為對人民生命財產與社會和諧穩定的嚴重破壞作用,有必要將扒竊直接規定為犯罪。
盜竊罪就其本質而言是侵犯財產權益的犯罪,不能認為只要是實施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行為的,即使分文未取,也成立盜竊罪既遂。換言之,對于特殊盜竊,也應以行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為既遂標準。即行為人將被盜財物從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竊取出來,就意味著原控制人對財物喪失控制,同時盜竊行為人獲得對所竊財物的控制,即為既遂。當然,如果扒竊者著手后還未把財物從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就被抓住,則系未遂。
認定扒竊要把握四點
扒竊入刑后,由原本的治安處罰行為上升為犯罪。刑法意義上的扒竊,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至于何為情節嚴重,要結合扒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一)扒竊特征的界定
扒竊與普通盜竊行為的區別在于:
1、發生在公共場所;
2、所竊取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扒竊行為之單獨列出并予以嚴懲是因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社會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場所的開放性和人員的不特定性,扒竊他人財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從而降低社會安全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半S身攜帶”是持有的一種表現形式,屬于現實支配的一種。因此,“隨身攜帶”應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為必要。
(二)罪與非罪的認定
扒竊入刑實際是為了加強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盜竊行為的打擊力度而規定的,兼有保護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該罪本質仍然是盜竊罪。盜竊罪作為財產類犯罪不僅要有盜竊行為,還要有盜竊的實際損害結果。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關于扒竊的規定同樣遵循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指導扒竊行為是否構罪的重要標準。因此,司法機關在辦理扒竊案件時,應針對扒竊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等特點,對扒竊行為的質與量作出統一的評定。
(三)犯罪形態的區分
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種罪狀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其既遂與未遂的區分仍應圍繞財產的得失進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了控制說是區分盜竊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標準。扒竊作為盜竊行為的一種,當然也適用控制說,只要財物到手,扒竊行為即宣告完成,即構成盜竊罪既遂。
(四)量刑幅度的考量
扒竊的手段、場所、侵害對象等其他諸多涉及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因素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同時,應當明確的是,扒竊雖然作為一種并列于普通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獨立罪狀,但其本質仍屬盜竊公私財物的范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的“嚴重情節”情形對其仍然適用。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如果扒竊的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可能觸犯相應的盜竊罪,按照實際進行的損害程度的方式確定犯罪犯罪嚴重的程度,并進行處罰。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訴訟起訴狀
2020-12-03車輛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2021-03-14對管轄異議二審裁定不服怎么辦
2020-12-01貴陽南明區組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鑒定,開展對棉花、毛絨、繭絲、麻類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1-03-24工作中猝死怎么賠償
2021-02-28顧客在商場購物時摔傷怎么辦,誰負責
2020-12-23對于未約定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有效嗎
2021-03-23競業限制承諾書有效嗎
2021-02-26企業一定要成立工會嗎
2021-01-19實習期毀約有什么后果
2021-01-11被裁員公司不給經濟賠償怎么辦
2021-03-18產品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有哪些
2021-03-05飛機延誤賠償怎么辦理
2021-03-11對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的理解
2020-11-21汽車自滑撞死司機保險也得賠
2020-11-11購買保險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0-12-08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021-02-27租賃承包地后未兌現租金又轉租他人,農戶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嗎
2021-01-06農村機動地能買賣嗎
2021-02-12林地承包多少錢一畝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