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法典的立法史上民法總則是留下了濃墨重彩的重要意義的,整體程度上讓我國的民事立法變得更加的科學,對于調節和規范生活當中的民事行為活動創造了堅實的民法基礎。不過民法總則的出臺并不代表著民法分則就廢除了,在我國,民法總則和民法分則的聯系主要就體現在,分則是必須要緊密服從我國的民法總則的。
一、民法總則和民法分則的聯系是什么?
總則是統領整個民法的,里面多為規定一些民法的原則和基本精神,譬如誠實信用原則、風俗良俗原則、訴訟時效和契約自由等等能夠貫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適性。分則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明確的規定,具有特殊性。
《民法總則》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規定對民法分則的編修起著決定性作用,分則必須要服從總則,對總則的規定作出應對。總則確立起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很多方面發生了重大改變,現有的《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單行法律和《民法總則》新的規定在很多方面不協調,因此要在民法分則編纂過程中對其進行修訂。由于總則的一般性規則是決定性的,因此在規定物權、債權、侵權、親屬、繼承這些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要按照一般性的規則去處理,除非在某一具體法律關系中有特別規則,這時相對《民法總則》來說才是特別法的問題。比如在規范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時,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規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規定時,才能有特別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的需要,應該服從民法總則一般性規定。
二、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總則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關于民法總則和民法分則的聯系是什么的這個問題就給大家先介紹到這里了。應該說,分則是根據我國的民法總則當中的相關規定的具體的延伸,所以民法分則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這和我國民法總則的普適性雖然有差別,但民法總則和民法分則在民事活動當中都是很重要的法律參考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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