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嗎
可以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八十四條 [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不僅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這些條件,還要具備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這一特定身份才能構成。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另外,單位也不是職務侵占犯罪的主體。在刑法分則第五章所有侵犯財產罪的法律規定中,均沒有涉及到單位犯罪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二)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
職務侵占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三)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與對象
1、職務侵占罪的客體。犯罪客體是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侵害的一定的社會關系。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組織。"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曾有觀點認為,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還包括出資者的財產權。
2、犯罪對象。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即犯罪行為人所在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其包括:⑴已經在本單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⑵本單位雖尚未占有、支配但屬于本單位所有的債權。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因為單位人員侵占了這些財產,行為人所在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仍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所以,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屬本單位的財物的范疇。
面對他人職務侵占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懸崖勒馬,盡快的歸還侵占的金額,才能夠爭取到從輕處罰的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該怎么樣去處理或是之后處理的方式,應該來律霸網上做個咨詢問問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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