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立案偵查后免予起訴會有案底嗎?
不會有案底的。
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不予起訴是不夠判刑標準,可刑事責任不成立,如不轉治安處罰則撤銷無案底。我國主張的是疑罪從無,沒有法院判決就不會有犯罪記錄的,檢察院不起訴的案子一般都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的案子,所以不會有案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p>
2、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p>
3、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p>
三、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兩種情況:
1、于人民檢察院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與逮捕應該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以加強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制約。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時,先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起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由檢察長決定。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由審查起訴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后,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進行起訴,但是在偵查的期間沒有查到犯罪的證據,那么執法人員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釋放當事人,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是怎樣的
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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