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輕傷立案偵查時限有限制嗎?
沒有,公安局立案偵查沒有期限,但對犯罪嫌疑人關押是有期限的。
立案偵查是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經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害有什么處罰?
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的,可以在6個月至1年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傷亡后果:每增加1人輕微傷,可增加1個月至2個月刑期;每增加1人輕傷,可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每增加1人重傷,可增加1年至2年刑期。
2、傷害的程度:參照標準1996年《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可以增加1個月至3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可以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可以增加2年至3年刑期。并采用累進的方法計算。
3、手段的殘忍程度:一般手段,就是可能致人輕傷的最簡單的方式,通常就是手打、口咬、腳踢等傷人手段,而未使用器械等特別手段,特別殘忍手段,一般指采取朝人面部潑硫酸、用刀劃傷面部等方式毀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雙腳或與上述行為相當的特別殘忍手段。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于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2、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發生了輕傷之后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進行立案,公安機關在進行偵查的時候對于立案是沒有明確的規定期限,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有限制時間的就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處理好。
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立案偵查是什么意思
公安立案偵查有期限嗎?立案偵查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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