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走失離婚財產應該怎樣分割
妻子走失離婚共有財產原則均分,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二、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三、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在我國關于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是一個大問題,由于人們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知識薄弱,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往往不能簡單的解決。因此需要我們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保障自身的權利以及利益不受到任何的侵害。
2020年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涉外婚姻離婚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范處理原則是什么
2021-01-08民事法律事實構成
2020-12-28可以簽訂免息借款協議嗎
2021-02-21房屋抵押后可以設置居住權嗎
2021-01-06南京辦理勞動關系轉移的備案新政是怎樣的
2021-02-09聘用合同被解除能獲得經濟賠償嗎
2020-12-31討債時怎樣對付失聯的債務人
2020-11-13通過房產中介買賣房屋有何風險
2021-03-18是否對所有公司都負競業限制義務
2020-12-07實習期有沒有最低工資標準
2020-12-04調崗后沒采用書面形式但員工已就崗,什么時候提出異議有效
2021-03-16原公司注銷工齡怎么認定
2020-11-09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1-23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能否約定損失賠償條款
2020-11-10追討賭資被殺身亡,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
2021-03-10疲勞駕駛出車禍保險賠嗎
2021-01-24轉讓土地使用手續審批程序是什么
2020-12-10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2021-01-01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作價入股嗎
2020-12-29房屋拆遷許可證可否延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