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的定罪標準
1、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2、必須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3、必須是哄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
根據上海市高級法院的有關規定:
聚眾哄搶數額在4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數額在4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罪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即聚眾哄搶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搶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在汶川地震中就發生了很多類似讓人不齒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
第一,必須是“聚眾”哄搶。即從人數上來看,必須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時可能達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構不成“聚眾”;
第二,必須是行為人聯合行動;
第三,哄搶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產,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財產;
第四,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眾哄搶行為,仍不構成此罪。
根據本條規定,聚眾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其他嚴重情節”,通常是指參與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社會影響很壞;哄搶一般歷史文物;哄搶數額不大,但次數較多的,等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哄搶重要軍事物資;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煽動大規模、大范圍哄搶活動,后果嚴重;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由于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等等。
侵犯財產的數額,是決定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確計算財物的價值,對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聚眾哄搶一般情況是需要三人及其以上的,并且他們的對象是公共財產但是也包括私人財產,出現這樣的行為的時候,可見當地居民的素質不夠高,而且聚眾哄搶非常容易發生事故。有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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