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診斷證明應符合哪些條件
醫療診斷證明是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糾紛中確定賠償金額的最重要。但在具體案件訴訟中,非只要是診斷證明法院都應全部采用,還應通過對診斷證明的相關認證,綜合案件全部情況確定。診斷證明應符合以下條件:
1、診斷證明一般要求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有的鄉鎮等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比較隨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實。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是傷者就醫的醫院才能出具診斷證明,必須出具證明的經辦人是療傷者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必須明確,不得出具如:“有的主治醫生無法確認傷情便出具“多處軟組織損傷”、“腦振蕩等”等診斷證明。”等。否則,診斷證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難以認定。對具有違法行為的醫院證明,經查實應認定為偽證,屬無效證據,輕者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重者予以罰款、拘留。
2、出具診斷證明的醫院應建醫療檔案,人民法院可到醫院核實病歷、處方,印證診斷證明書的真偽。否則,診斷證明的客觀性難以認定。對不客觀的醫院證明,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決。
3、診斷證明應確定因果關系,既確定是因交通事故導致!診斷證明內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說痊愈出院,后又說應再定期就診、建議轉院治療等。對此,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作出處理。
交通事故診斷證明有什么用
目前,司法機關在處理各種條件造成傷害的案件時,無論是一般傷害,輕傷害,重傷害案件,醫師們最先看到新鮮的傷口和傷害的最初情況。而診斷證明和處理結果的愈后如何,是認定案件事實和對被告人進行法律制裁的醫學證據。如果醫師們不了解我國《刑法》關于傷害案件的認定原則,將輕傷任意描述,將重任輕描淡寫,將會直接影響對刑事被告的量刑處罰。我國《刑法》中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直至判處死刑。醫師們的診斷是認定傷害事實和情節的主要根據,也將是決定被告人的命運的重要依據。當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醫療診斷證明將會逐漸被司法醫學鑒定所取代,但目前仍起著很大的證據作用。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這個交通事故診斷證明必須是在縣級以上醫療單位進行開具的,如果說沒有得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證明的話一般情況下是沒有作用的,還有就是診斷證明必須要確定因果關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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