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不斷地進步,我國現代社會已經用于了較為完善的法律的體制,我國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前提的,在我國,法律是比較擁有地位的,不管是在任何問題中,每個問題都會有專門的相關法律來管理,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生命權憲法:
一、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含義
憲法對于生命權的保障是法律中最高層次保障。從某種程度上說,保障生命權不受公權力的侵犯,是憲法存在的價值。在我國司法實踐活動中,憲法并沒有實行司法化,也就是說憲法不能當作審判的依據進行審判,這也使得憲法保障生命權規定很難落到實處。但是從世界范圍上看,憲法司法化是大勢所趨,我們相信,我們的國家也能進行憲法司法化活動。
二、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必要性
(一)生命權得到保障的基礎
由于憲法的特殊地位任何部門法都不能取代,所以憲法是對公民權利保障的基礎。憲法規定的是我國根本制度,所以它對公民生命權保障最徹底。同時生命權是人最根本的權利,憲法保障生命權不受國家機關的侵犯,也是我國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進步,是保障其他權利的基礎。
(二)部門法進一步發展完善的前提
在我國的憲法中,對于侵犯自然人生命權的現象有明確規定,在我國行政法中,對于公民自然生命權也有明文規定。但是在我國的根本法憲法中,對于生命權卻沒有給予明確規定。正是由于這種現象存在,使得部門法對于生命權保障受到一定制約。由于憲法沒有對生命權明確規定,部門法在對生命權保護進行規范,可能會產生與憲法相沖突的現象,這就造成了司法的斷層,不能夠有效的保障公民的生命權。為了使部門法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在憲法中寫入生命權勢在必行。
(三)適應全球化趨勢的要求
在目前,很多國家都將生命權納入憲法規定中。在西方國家憲法理念中,生命是每一個人共同享有的,是人類的普世價值,除了法律可以剝奪之外,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剝奪。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生命權納入到了憲法的保護范圍之內,我國必將順應世界的潮流,將生命權納入到憲法之中。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越來越多的法律得到了修改,但是我國的憲法依舊沒有順應世界的潮流,這也使得對憲法的修改呼聲越來越高,故而將生命權納入憲法中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四)當前保護生命權的迫切需要
有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由于執法不公,濫用權力導致的死亡人數超過10萬。尤其是在自然資源的開采行業,每年的死亡人數都在2萬人以上。在自然行業監管部門中,部門監管者和私企業主,對于工人生命權往往采取漠視態度,這就使得很多工人死于非命。從本質上分析,可以體現我國的道德法律文化中對生命權的漠視。因此,將生命權納入我國憲法之中,可以有效的提升民族的生命權意識,也可以及時喚醒政府工作人員對于生命權重視,保障所有公民切身利益,推進我國社會良好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幾點建議
(一)憲法制度方面
1.要將生命權納入我國憲法的規定之中
可以在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篇章中具體說明。在進行具體修改的時候,我們可以采取憲法修正案方式,將生命權納入憲法規定中,這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因為我國還沒有建立憲法解釋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憲法進行說明,其他機關都無這種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修正案最適合的,也最容易被大眾所理解。
2.健全違憲審查制度
為了更好使憲法得到落實,除了全國人大監督憲法落實情況之外,還應當建立憲法委員會保障憲法規定落實,更好地保障生命權。同時我們還應該建立具體的審查制度,防止審查也成為一紙空文。
(二)部門法方面
1.限制死刑
從我國當前社會發展上看,加大刑罰的力度明顯不合理,甚至帶來負面的影響。我國當前的文明空前發展,不應當剝奪犯罪分子自我革新的機會,應對其進行積極的改造。減少死刑也可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為了更好地進一步推進對死刑的限制,我們還需要從全社會文化理念入手,在全社會中營造熱愛生命的社會輿論,加強對死刑的監控。
2.統一賠償標準
人與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在我國,出現了農村戶籍人口賠償與城鎮戶籍人口賠償不公平現象,俗稱同命不同價的現象。針對這種現象,我們可以在憲法中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一律適用同等的賠償制度,禁止采取兩種不同的標準的規定。
綜上所述,在我們現代生活中,生命是人類最寶貴的東西,生命是用于任何法律來保障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當我們遇到生命危險,或者當我們遇到有威脅到我們生命的世間時,我們應該依靠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對生命權憲法有什么保障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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