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于民法的相應法律條例以及法律規定是有明確的解釋的,其存在不僅僅是為了保障人民利益不受外界的收損害,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發展建設社會。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著重解答民法總則老年監護有什么規定這一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民法總則老年監護有什么規定
對于民法總則老年監護,如果老人神志清晰,且能夠自理,他不需要監護人,反之則需要。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民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關于民法總則老年監護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簡單的知道,老人在具有自理的情況下,并且神志清楚,是不需要進行監護的。這也是小編關于此類問題作出的簡要解釋,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到本網站咨詢網站律師解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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