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晚,被告人何某樣在福鼎市市太姥山鎮某服務中心溜達,蓄意搶劫。他看到被害人李某獨自在該服務中心內跑步,便當即將李某推到在地,一邊用右手掐住李某脖子制止其反抗,一邊用左手將其手中的銀灰色華為牌手機搶走。最終造成李某右上眼瞼、右頸、右肘關節背側等處皮膚軟組織挫傷。經鑒定,李某的傷情屬輕微傷,被搶走的手機價值571元。
法院審查后,發現被告人何某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再犯本案罪行,基于其累犯和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近日,福鼎法院依法審結被告人何某樣搶劫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搶劫罪《刑法》量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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