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而實踐中有的案件公安機關可能不會立案,而此時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就可以對這種立案行為進行監督,避免出現有冤無處申的情況。那么大家知道刑事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嗎?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 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第十八條第二款 規定:“……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 偵查。”
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立案活動進行監督的基本依據。根據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 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又進一步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包括:
其 一,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
其二,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
其三,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案件。
二、我國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
1、首先,立案監督的規定簡單、粗略,缺乏相應的原則、制度予以保障,難保監督渠道暢通。《刑事訴訟法》條87條是立案監督最為重要的一條規定,但是如果 不解決下面三個問題,它就難以落到實處。第一是檢察機關要建立與立案監督相配套的立案監督機構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實行立案監督的 協調原則和程序;第三是明確規定在公安機關拒不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變通及處理方法。只有解決好上述三個問題,這一條規定才有 可能較好的發揮作用,但是現行《刑事訴訟法》卻沒有關于這三個問題的規定,單獨的87條難以解決。
2、其次,具體規定中缺乏對違反立案監督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表述,難保監督順利進行。對于公安機關來說,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權力,也是其應履行的義務。當其排 除其它機關的干預而依法獨立行使權力時,對于義務,它也必須依法履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這一點上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這類不履行義務 的行為作任何具體的承擔責任的規定,這就使得沒有責任作后盾的立案權難以監督,立案監督難以真正發揮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公安機關的立案進行監督,發現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律霸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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