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是否可以撤回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是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自訴案件的類型有幾種,主要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符合條件的法院會受理自訴案件。
法院對自訴案件立案后,可以對自訴案件進行調解,如果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和解協議書。而在法院作出宣判前,自訴人是可以撤銷案件的,但如果自訴人撤銷案件的,法院是會準許的,而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可以提起反訴的。
自訴案件撤訴有不同的情形:
1、原告經法院兩次的傳喚,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出庭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2、法院立案后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或者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在作出宣判前撤訴。
刑事自訴案件有依法撤訴、調解撤訴、和解撤訴等的情形,法院在受理自訴案件后,如果發現證據不足的,應該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二、超過了刑事自訴時效還能起訴嗎
刑事案件在多數人的概念中是檢查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判決的案件。其實,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一種是當事人自愿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愿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另一種是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于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不過要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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