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界定
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據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規定:死亡是以事故發生7天內死亡為限,即7天內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統計,7天后死亡的,則不作死亡事故統計。交通事故的傷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雖然在統計上不作為重大交通事故統計,但對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追究卻不受死亡時間的限制。
因為區別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不是在事故發生時是如何統計的。事故的受傷者7天后死亡的,應依法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責任。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項目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目前廣為應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七、十八條條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進行了描述性的規定。規定為“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此這些賠償項目如下: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醫療費;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死亡賠償金;
13、被撫養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賠償金。
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據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規定:死亡是以事故發生7天內死亡為限,即7天內死亡的,按死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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