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有明確規定征地拆遷的主體是誰嗎?
國家有明確規定征地拆遷的主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征收土地后,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造成拆遷協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1、協議雙方身份出現法定無效的情形
2、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3、簽訂的手段違法
可見,除了國家之外,其他普通法人組織絕對沒有權力私自組織所謂的征地拆遷工作。畢竟在決定征地之前要辦理的這些征地手續也非常的繁瑣,每一項手續都要經過上級有關主管單位的批準才行,而且大多數的征地拆遷工作都是為了發展社會公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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