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特點分析
1、犯罪人員通常以合法的經營面目出現,以正在洽談的工程項目或者根據無法履行的工程項目為誘餌,騙其上當,簽訂合同進行詐騙。與過去的詐騙分子經常更名換姓,隱瞞真實姓名不同,當前的建筑工程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大多以合法經營者的身份出現,這一點在此類合同詐騙犯罪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2、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競爭的加劇,單位均特別注重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計地擴大自己的建筑市場份額,以保證自身利潤的獲取,而缺乏防范意識和能力,往往急于做工程,疏于防范,只見現象,不見本質,不注意識別其是否具有相關資質和資金,這經常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3、此類案件的發生,時間跨度比較長,犯罪行為難以及時發現,待到受害單位發覺上當受騙了,往往也因時過境遷,“人去樓空”對證據的固定、案件的定性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二、案件防范對策
1、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對企業相關人員應加強對內、外貿易經營業務知識和法律常識的學習,加強遇事隨時進行真假辨認的防范意識,特別是企業經營狀況不好的時候,企業往往急于扭轉虧損,尤其要加強對合同簽訂的戒備心理。同時,也應具備審查對方資信方面的有關情況。
2、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管職能。例如工商部門應加強辦理營業執照的把關,有的企業已經破產或歇業工商部門應即時吊銷營業執照,有的企業不具備開業條件,應堅決杜絕領取營業執照。
3、執法部門應加強從源頭上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打擊與防范并舉,對相關高危企業應加強法制宣傳,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才能有效遏制此類案件的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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