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長,兩人常為家庭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甚至發展到拳打腳踢的地步,夫妻之間的感情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結果雙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個月,張某某即收拾東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來張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勸說和請求下,重新回到王家,與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兩人仍是口角不斷,而且時常還是以拳頭相見。
2003年3月的一個下午,張某某從集市上趕回家中,但見房門緊閉,又沒有在外面上鎖,門卻打不開。她一氣之下破窗而入,發現丈夫王某某正和一個女人躺在床上。她嚴厲斥責丈夫的不道德行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頓拳頭。張某某氣憤之極,遂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要求與王某某離婚。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張某某訴稱,自從2001年7月26日和王某某結婚以來,沒有過幾天好日子。王某某不僅有酗酒的惡習,而且時常對自己以拳頭相見,2003年3月又發展到與別的女人鬼混。自己已和王某某的感情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與王某某離婚。
王某某辯稱,自己與張某某兩人性格不合,婚前認識不久,便在父母的逼迫和張某某的要求下與其結婚。而自己又比張某某小4歲,是父母謊報年齡使自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自己與張某某之間本來就沒有什么感情,再加上婚后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對張某某更是不能忍受,故同意離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利用謊報結婚年齡的欺騙手段取得的,而且2002年4月23日,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時,王某某當時只有19周歲。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雙方之間的婚姻登記無效,結婚證依法收回;
二、解除雙方非法同居關系;
三、雙方財產,同居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同居后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平分。
法律問題:
1、我國新頒布的《》,對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做了哪些規定?
2、當事人故意隱瞞結婚年齡領取了結婚證書,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評析:
一、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男女雙方系完全自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這一規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的決定權,屬于當事人本人。因此,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幾點含義:
第一,它強調了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應擺脫金錢或者其他社會權力的控制和影響。
第二,男女雙方的結合應當是以真摯的愛情為基礎。法律為這種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當事人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當事人系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當事人系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在本案中,王某某與張某某結婚時間不長,雙方沒有深入的了解,彼此之間沒有感情基礎可言。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王某某對張某某了解不多,后來只是在父母和張某某的要求下勉強同意與張某某結婚。由此可見,張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結婚登記不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雙方完全自愿這一首要條件。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年齡,即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在此年齡以上才可以結婚,在此年齡以下不許結婚。婚姻是男女兩性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結婚將引起夫妻間權利與義務的產生、親屬關系的變更、家庭結構的變化、人口的再生產等一系列社會后果,因此,它不僅僅是當事人的“私事”,而且關系著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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