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代理權限有哪些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權限: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自訴案件如何立案?
人民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
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限制。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權限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
提起刑事自訴案件應注意什么事項
刑事自訴案件有訴訟時效嗎?
自訴案件立案審查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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