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不能撤訴的情況是什么?
自訴案件不能撤訴的情況是撤訴是受到脅迫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不準撤訴的情形只有這一點。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一種是當事人自愿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愿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另一種是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于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二、自訴案件的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事實上,如果是因為受到了別人的脅迫,既然都已經選擇了司法途徑維權,在受到脅迫以后就應該抓緊時間報警,而不是對方一威脅恐嚇自己就馬上撤訴,如果這樣的話,在犯罪嫌疑人的眼中,自己其實就是可以隨便被欺負的對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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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訴案件應注意什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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