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種類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占)。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二、司法解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受害人存在驚嚇的情況下不能親自告訴的,那么也是可以委托親屬來代為告訴的,所以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案件進行審理時,也應當靈活掌握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處理,避免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告訴才處理案件的處理
告訴才處理與自訴的區別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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