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訴公訴轉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刑訴公訴轉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屬于公訴轉自訴類型的案件,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范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二、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后對于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是存在著很多比較輕微類型的案件,在這種情況,考慮到罪責相適應的這樣一種原則,就會對于這種案件不予進行追究,不會有檢察機關來提出公訴,但是相關的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受到侵害的話,也可以自己提出訴訟。
刑事自訴案件反訴狀怎么寫
哪些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
提起刑事自訴案件應注意什么事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0-12-12打擊危害公共衛生罪的主體是什么
2020-12-06訴訟時效過了就可以不還錢嗎
2021-02-15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立案嗎
2020-12-09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是不是沒有資格繼承遺產
2021-02-14家庭贍養協議書
2020-11-14不同意撤訴怎么處理
2021-01-27征用土地糾紛如何解決
2021-03-23實習期被公司開除有補償嗎
2021-02-06節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調休不支付三倍工資
2021-02-28人壽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有哪些,哪些人壽保險合同無效
2021-02-28交通事故之后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3-17海上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規定
2021-03-1620條與保險有關的高頻法律條文
2020-12-16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的情況有哪些
2021-03-15交警事故雙方自行調解完保險公司會理賠嗎(交通)
2021-02-22簽訂保險單后是否可以轉讓
2020-11-11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七條
2021-01-27兼業保險代理人形式
2021-03-19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