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賠款優待,是指如果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沒有發生賠款,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無賠款優待分別按單個車輛計算。“無賠款優待”是保險公司為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而實行的一種辦法。如果被保險人車輛的保險期限滿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且車輛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在計算無賠款優待時,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保險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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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都是保險公司派專業人員進行定損,大家似乎也形成了思維定勢———即定損工作只能由保險公司來完成。然而,無論是在《保險法》中,還是在大多數的保險合同條款中,都沒有規定必須由保險公司進行定損。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這一規定看,立法者更傾向于由保險公司對是否構成保險事故、損失情況等進行核定,即由保險公司定損,符合法律的本來理念。保險行業經營的社會意義在于,通過救濟個別被保險人,而使全體被保險人利益得到保障。
保險公司不同于專業維修機構,因此在保障質量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主要提供一種社會平均、適度的補償服務。如果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超乎尋常的特別服務,就不太現實。
所以,若按照保險公司的定損標準足以將車輛修復并且不犧牲質量,應當認為保險公司的補償標準是合適的,被保險人應以接受為宜,而不應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超出一般標準進行補償,將車輛進行特別優異的維修。這也提醒投保人、保險公司,最好能夠在投保過程中,雙方約定一定的定損、維修標準,才能根本性體現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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