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為其所有的轎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李某、趙某死亡的后果,被告應當根據已生效的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付款11萬元。
【案例】
劉某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賠償后,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被保險公司拒絕。對于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該承擔賠付責任10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劉某訴稱,原告于2009年8月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為自己所有的轎車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限1年。今年5月,原告駕駛該車與李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李某及同車乘客趙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原告與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通過調解,原告一次性賠償死者親屬105萬元。原告在支付賠償款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絕?,F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對原告所述事實沒有異議,交強險死亡事故的賠償限額為11萬元。但原告系醉酒駕車,根據交強險條款的約定,對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和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除事故損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和醉酒駕駛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外,并未規定醉酒駕駛的情況下,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傷殘補助人身損害后果不予賠付。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交強險合同所附條文第九條,減輕或免除了被告的交強險賠付責任,該約定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法院不予確認。被告以原告系醉酒駕駛為由,述稱其不承擔本案交強險賠付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法規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p>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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