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博白縣沙河鎮的女青年黃某,通過化名的方式與他人進行相親,且以愿意與他人結婚為名,騙取他人的現金2300元及2套電視衛星接收器。近日被博白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案經審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黃某與博白縣大垌鎮鳳坪村的男青年龐某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9年11月,黃某伙同該縣東平鎮山湖村的一個叫高佬四的婦女(另案處理)經密謀后,決定由黃某謊稱其為十八妹與該縣東平鎮分新村六明江隊男青年陳某相親騙取錢財。黃某在與陳某“談婚”過程中自稱其未婚,愿意與陳某結婚,騙取了陳某現金2300元及2套電視衛星接收器;黃某在取得陳某的錢財后就消失了,再不能見到其蹤影,陳某方知上當受騙。2010年2月17日,當陳某博白縣宴石寺游覽區游玩時,偶爾發現了黃某也在宴石寺游覽區即將黃某扭送公安機關。
法院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的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黃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是共同犯罪。黃某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如何認定婚姻詐騙罪的標準?
一、婚姻詐騙罪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二、婚姻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后,行為人將財物用于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三、婚姻詐騙罪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并非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四、案發后,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婚姻詐騙罪是如何處罰的?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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