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中要求,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的報案后,應當登記受理,開展查找工作。
《規定》中對“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進行了具體的描述:(1)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3)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4)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5)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6)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與此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并且公安機關會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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